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院的改革与和谐发展,依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代会必须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学院改革与建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促进和保证学院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教代会是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软件学院教代会(工会)接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代会(工会)的指导。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开展下列工作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教学和管理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学院制定的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及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在学院党委的安排部署下,按照教代会的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同级领导干部,行使监督评议干部职权。
(四)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确定参加教代会人员,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程,经分党委批准后,确定教代会召开日期,并负责教代会文件材料的整理存档。向学校工会申请召开学院教代会。
(五)认真组织传达会议精神,督促检查会议决议及提案的落实。组织开展日常有关活动。遇有重要问题,可召开院有关骨干会议或组织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开临时教代会。
(六)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不定期召开学院教职工代表座谈会,征求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各项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提高办学水平做出贡献。
第六条 院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凡软件学院在聘在岗教职工均有当选为学院教代会代表的资格。代表应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关心本单位的发展建设,敢于发表意见,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依据学院教职工总数而定,不得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教师比例一般应占60%以上。
第九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与学校教代会任期一致,到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如代表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应及时补选并报学院教代会备案。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有自主、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有参加重大决策讨论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评议本单位的工作和领导干部,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四)代表有权就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五)代表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压抑、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政治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以及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纪律要求
(一) 教代会代表或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教代会,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要向教代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党委书记)请假。
(二)教代会代表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教代会会议、活动或失去教职工信任的,应提出请辞。收到辞呈后,由部门工会提请教代会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决定。
(三)教代会代表受到刑事处罚,教代会工作领导小组依规定取消其教代会代表资格。
第四章 教代会筹备工作
第十三条 成立学院教代会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工团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分党委书记任组长,部门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第十四条 向本级党组织和学校工会提出召开学院教代会的申请,经批准后,由本级党组织发出召开学院教代会的通知。
第十五条 会议准备
(一)起草教代会文件,准备有关会议材料。
(二)在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初步拟定会议中心议题。
(三)组织对代表资格审查、确定参会人员。
(四)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工作,可成立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此项工作。
(五)听取党组织和行政关于召开学院教代会的意见,通过党政工联席会议统一对有关问题的认识。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产生程序
(一)开会前两周,教代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提出需要会议审议的事项或者由部门工会听取群众意见和梳理集中提案的建议,初定议题。
(二)提交学院教代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本次教代会会议议题。
第五章 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会议议程
(一)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
(二)大会报告人数: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才能举行。
(三)听取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学院财务工作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规章制度的说明。
(四)组织会议讨论。
(五)通过会议决议和其它交付教代会表决的事项,会议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议决议产生和通过程序
(一)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起草会议决议草案。
(二)院党政工领导会议或教代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决议草案进行审议后提交会议讨论。
(三)院党政工领导会议或教代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汇总讨论意见并进行修改。
(四)提交会议表决。
第六章 提案征集和处理
第十九条 开会前两周,教代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提案表,征集民主管理范围内的提案;
第二十条 教代会征求群众意见、填写提案表时,应由1名正式代表提案,1名正式代表或3名在岗教职工署名附议后,再交原印发单位。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立案,重要提案提交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可作为会议议题。立案的原则是: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本单位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三)符合本单位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部门主管对转来的提案,按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也可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转教代会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工作领导小组将提案处理意见通知提案人,提案人可以对此提出质询。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和部门工会组织教职工代表检查提案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次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须向下次教代会报告。
第七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应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七条 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做好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有关工作:
(一)做好下次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二)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会议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召开有关会议;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和教职工参与的活动,调动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建设的积极性,并听取他们的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五)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条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条例由软件学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