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院货物与服务采购(以下简称“采购”)管理,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北航规资字〔2017〕2号)有关规定,结合形势要求变化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是学院结合具体情况对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补充,如与学校规定相冲突,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接受相关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五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采购应严格按照采购项目申请批复的内容、预算及采购方式采购。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采购对象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符合以下限额标准的货物与服务项目:

(一)货物类项目

1.仪器设备类:单台(套)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

或批量(多项)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

2.原材料、器件类: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

3.图书教材类: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

4.大宗物资类: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

(二)服务类项目

预算估计单价或总价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

第八条除科研仪器设备外,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与服务项目,实行集中采购,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采购方式

根据北航规资字〔2017〕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学院可采用参照竞争性磋商和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条学院成立竞争性磋商和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由相关人员组成。

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十一条磋商(询价)小组评审后提出候选供应商名单,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签订采购合同,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为了既明确责任、层层把关,又提高效率、便于工作,金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采购,由行政副院长审批,2000元到30000元(含)的采购由行政副院长审核、党委书记审批,3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的采购人,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采购流程和请购单见附件1、附件2。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由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软件学院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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